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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意外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3-07-30  来源:人民网

  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究竟是由经营管理方负责,还是伤者自己承担责任?“人民说法”提醒,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公众自身也应注意防范。

  【案件回顾】

  王大爷到银行办理业务,离开时适遇李某进门,李某手扶门帘让王大爷先行,期间二人有接触。王大爷迈出大门后被门前的地槽沟绊倒。后王大爷将银行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经营者,银行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全程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使客户免受人身损害。本案中,一方面银行在营业时间封锁固定一侧大门,导致门口通行空间变窄,增加了行人进出时可能存在的碰撞风险;另一方面,银行在明知门口地面有落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虽设有黄黑相间警示标识,但未进一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防范风险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银行对王大爷的摔伤负有侵权责任。

  监控视频显示,王大爷身体失去平衡时,李某仍基本处于侧身状态,并无抢行冲撞。李某已尽到社会大众的合理注意义务,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对其加以苛责,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与王大爷摔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李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与之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在银行已在大门内侧地面设有黄黑相间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应对当下路况给予更高的注意,以防范危险发生,但王大爷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银行对王大爷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大爷对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

  【人民说法】

  如在进入公共场所后发生危险,公众应当如何留存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崔宁在接受“人民说法”采访时表示,首先,应当及时确定自己的伤情,并固定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特别是留存公共场所存在的导致自身受伤的路面不平整、路面湿滑、人员拥挤等情况的影像资料;其次,应当及时获取公共场所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资料,尽量还原事发过程,以便确定责任主体;第三,在就医治疗过程中,注意留存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票据。

  “当然,诉讼并非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我们也建议社会大众可以在固定前述证据后,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协商,以非诉的方式及时解决。”崔宁说。

  崔宁提醒,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首先应当重视场所内安全隐患排查,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予以消除。另一方面,也需要重视对场所内各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并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作为进入公共场所的社会大众,特别是在进入人流量密集、情况复杂的场所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防范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