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普法法商之家法商会章程
全民普法网是在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的。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公开、新闻发布、政策阐释、民意倾听、宣传教育,提供舆论支持和宣传服务平台。
全民普法法商之家法商会(简称:法商会)是由北京100多家律所联盟,依托威律媒法务机构、律钏媒法律事务所、法知网宣传平台联合发起,并联合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机构及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
第一章 法商会宗旨
第一条 以“家”概念存在,尤其每位会员在法律规范之下不再有任何担心,我们会一帮到底,对会员企业及个人提供家一样的服务和保证。在满足合法合规以及相应保障性条件下,对会员及其企业终身负责。诸企业家聚利更要聚义,在法律和媒体的合力下,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法商会将携手各界同仁,共同打造中国法商融媒体品牌。做实、做细、做大、做强,以公信力打造影响力,以影响力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章 法商会服务
第二条 (1)政务资源对接——法商会将根据企业家需求,在全国范围内协助对接政务资源,为企业充分发展搭建桥梁。
(2)法律政策服务——法商会经组织专家团队,对企业家需要解决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供建议意见供决策参考。
(3)专家会议论证——法商会将组织国内权威的法律、商事、安全和媒体专家学者,对企业家遇到的个案,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供各级政法部门参考。
(4)新闻资源对接——法商会将协助企业对接各中央级、省级新闻权威媒体,快速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与竞争力。
(5)危机处理——法商会将在法律、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对企业及企业家遇到的涉法涉诉等非法受侵害案件,以及遇到的其他危机问题,协助提供全方位支持、维权。
(6)国内商务考察——法商会将积极协调各方资源,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组织企业家到当地考察学习交流,一并对接商机。
(7)企业普法培训——法商会将对智库成员开展公益普法讲座,聘请国内资深法学专家、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律师为智库成员授课,让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时候能够合法合规,规避和处理各种危机、突发事件及潜在的风险。
(8)公益项目实施——法商会将联合各智库成员,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开展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等公益活动。
(9)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商会将为企业家提供一系列法律援助服务,急企业家之所急,想企业家之所想,做企业家之所需,成为企业家的法律安全的“守护神”。
(10)其他公共产品——法商智库将继续会同政务部门、法学家、商业领袖、媒体领袖和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为国家、为社会、为本智库全体会员福祉,积极推出后续系列服务产品。
第三章 法商会成员
第三条 法商会实行委员会员制。各会员在委员会中权利义务一致,地位平等。法商之家联盟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中央和地方有关政法部门;
(二) 经济界和法律界的学术研究机构;
(三) 新闻媒体和科研教育培训机构;
(四) 大、中型中央、国有企业。
(五) 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知名民营企业。
第四条 法商会的主要活动:
(一)依托中国法学会、全民普法网在法律界和政经界的广泛社会资源,为法商会会员提供价值、提升服务。不定期组织各种培训、研讨、考察、交流等活动,广泛邀请政界、学界、商界、金融界专家学者与委员会会员聚首论道,相互激荡思想,共同学习,共同分享,共同成长。
(二)为法商会会员提供全面资源整合服务。通过不定期组织各种沙龙、联谊活动、专题讲座、座谈,为委员会会员与法学专家、政法精英及同类型的知名组织牵线搭桥、畅通合作渠道,并努力在法商之家联盟会会员间搭建稳定、密切的业务交流平台、资源共享平台。
(三)为法商会会员提升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服务。依托人民法知网新媒体宣传平台,不定期宣传法商之家联盟会会员正面形象,推广相关产品成果,组织专门公益活动,鼓励委员会会员回报社会。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法商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法商会组织的相关会议;
(二) 获赠全民普法网提供的相关赠刊;
(三) 获得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 参加法商会组织的相关沙龙、联谊等交流活动;
(五) 在全民普法网指定位置刊登会员名单;
第六条 法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商会章程,执行法商会决议,完成法商会委托的工作,参与法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商会形象。
第七条 法商会会员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法商会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会员的,经法商会秘书处决定,可以要求该会员退出法商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法商会内部实行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
第九条 法商会成员需自愿申报,经由全民普法网法商会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估后,审定核准加入法商会。
第十条 法商会设名誉会长、会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由全民普法网法商会指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负责法商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法商会秘书处职责:
(一) 依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 为法商会会员提供服务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法商会每届一年,经自愿申报,委员会成员资格可以顺延。
第十三条 法商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补充由全民普法网法商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全民普法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