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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春元:公交撞翻外卖员,“小案”不可小觑
发布时间:2022-01-05  来源:检察日报

  1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一辆公交车撞翻骑行外卖员后直接驶离。外卖员随后报警,当地交警、公交公司介入调查。3日,郑州市公交公司回应,该公交车司机驾车时因视野盲区未发现事故,目前已停职。现在,外卖员暂无大碍,其骑行的电动车受损;公交公司正配合交警部门调查,等待后续处理(据1月3日极目新闻消息)。

  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现场视频还是看得人心有余悸。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总之,无论事故责任在谁,公交车司机径直驶离的做法都有违法律规定。至于公交车司机应否承担相应责任,关键在于其当时是否确未发现事故,以及未发现事故是否出于过错。当地公安机关对这一情节没有轻易放过,值得肯定。而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我们也最好不要给司机贸然扣上一顶“逃逸”的帽子。

  “外卖员应该是主责,他不走机动车道就没有事故发生。”除了对公交车司机的关注,一些网友在留言中也谈到了外卖员的责任问题。根据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类。其中除了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不超25公里,属于非机动车之外,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均属机动车。具体到这起事故,外卖员驾驶的电动车究竟是不是机动车?如果是机动车,按照当地规范,其行驶有无违规现象?只有澄清上述问题,事故责任才能正确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是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一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都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乃至扣留车辆的处罚。法律对违规而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不是苛责,而是为了及时警醒,防患于未然。当然,此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有待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

  此则新闻引起网友热烈讨论,可能还出于大家对当前电动车行驶与管理中种种不规范现象的忧虑。随着一些大城市开始“禁摩”,电动车的数量正在快速增长。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同样要考驾照,这在规范层面虽无异议,但在实践中各地执行力度尚不一致。另外,按照原来摩托车的管理规定,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坐人员需要佩戴头盔,那么,电动车驾驶人员不佩戴头盔是否也要罚款?各地的执法标准也不完全统一。还有,我国电动车数量巨大,由于它们体量小、时速低,如果驶上机动车道,一旦发生事故,既容易“受伤”,又容易产生视觉盲区而难以被发现。对于上路的电动车应如何科学、明细地予以规范,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因此,虽说这起事故有惊无险,但其中潜在的危险和反射出的问题不容小觑。期待有关部门“勿以案小而轻略”,除了对个案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外,最好还能将其中蕴含的种种问题进行梳理,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共同致力于让电动车更安全地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