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鹿萱
“我昨日在法庭作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对自己出具的欠条当庭否认,这都是我不懂法律。今天经过法院的诚信教育,我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这是一位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写下的悔过书内容。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庭审过程中,被告小姚“赌气”称自己“虚假陈述”,在法庭作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因此被罚款500元。
2017年5月,温州市民章大爷委托修车师傅小姚出售私家车一辆,卖车后,小姚拖延不还15000元卖车款,并称自己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微信向章大爷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小姚又以各种理由推诿。2022年6月6日,章大爷将小姚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庭审中,小姚对自己出具的15000元欠条先承认后又予以否认,前后陈述不一致,称自己之前对欠条的承认系虚假陈述。法官向小姚告知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小姚仍未意识到严重性。
庭审结束后的次日,承办法官联系小姚谈话,带他参观鹿城区法院诚信诉讼倡导专区,仔细讲解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小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承认了原告章大爷主张的事实,并写下悔过书,并表示希望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尽其所能分期还款。最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判后和解。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出具了悔过书,但小姚在庭审中作不实陈述,已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标的额,决定对小姚罚款500元。
目前,小姚已缴纳罚款。
经办法官表示,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篡改合同等不诚信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更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诚信不仅在市场经济、社会交往中要坚持,更要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