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监督申请人刘某终于拿到了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而赔偿她的双倍工资差额5.52万元。结束了漫长的维权后,刘某如释重负。
感到权益受损,离职员工踏上维权路
“公司给我的入职通知书上只显示了入职时间、职位和薪资,没有公司印章和我本人的签字,自始至终公司也没有通知我签过劳动合同,这个入职通知书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吗?”2024年3月,刘某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开展监督。在刘某的讲述中,承办检察官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21年6月17日,刘某通过网络招聘,收到M医疗集团发来的入职通知书。同年6月21日,刘某正式入职河南M医疗整形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M研究院”)。2022年6月28日,刘某离职。
2023年5月,刘某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的情况就跟这个一样啊!”想到前公司还欠着自己的业绩提成,再加上因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自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差额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员工申请检察监督
然而,维权之路并没有刘某以为的那样顺畅。
2023年5月16日,刘某向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因未能提供证明自己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年6月11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22年6月份业绩提成、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等。
2023年12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M研究院向刘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支付刘某2022年6月份的提成工资5641元、经济补偿金8360元、失业赔偿金4800元。但一审法院认为M医疗集团出具的入职通知书包含了具体的岗位、入职时间、薪资待遇、试用期间等事项,同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对刘某提出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深入调查核实,明确入职通知书性质
“那份入职通知书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受法律保护的要约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当事人能否拿到双倍工资差额的关键。”2024年3月,金水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随即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
承办检察官依法调阅原审卷宗、劳动仲裁卷宗,审查了刘某在职期间的工资交易明细、工资表、签到表、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及M研究院提交的入职通知书、入职承诺书、员工试用期考核标准确认书等材料。
“案涉入职通知书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承办检察官指出,从实质要件来看,案涉入职通知书主要载明刘某需要办理入职的时间、所需资料、职位、试用期间、试用期薪资和转正后薪资等事项,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双方主体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发出该通知书只是为了通知刘某办理入职手续,而不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该通知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也无法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指出,从形式上看,该通知书的落款处仅有名称为“M医疗集团”的打印字样,并未加盖公司印章,亦无劳动者签字确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并无“M医疗集团”的相关记录,“M医疗集团”并未依法成立,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实际用工主体为“M研究院”,而根据法律规定,文件落款单位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且未依法登记成立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第82条增设了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的惩罚措施,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在金水区检察院组织的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们经讨论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刘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予以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
2024年3月30日,金水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后,于日前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改判M研究院向刘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