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新规明确,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恶意侵权者将承担比实际损失高出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最高法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解释》立足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统一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构成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临萍: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数。(解释)第10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明确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最高法表示,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主观故意侵权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解释》列举了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故意的9种典型情形。
新规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今天,最高法发布的新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明确了处罚及赔偿制度。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这些新规又有哪些重要意义呢?来听听法律专家岳屾山的解读。
法律专家 岳屾山: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全文共有14条,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如果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进一步细化了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提起、适用条件、赔偿金额标准的确定等问题,确保了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
法律专家 岳屾山:《解释》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是顺应时代要求,以法治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体现,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构建经济与环境协同共进的地球家园”。的具体落实,也是对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实践。
法律专家 岳屾山:《解释》的出台增加了恶意污染环境行为人的侵权成本,实现了对环境侵权行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让一般主体不敢污染环境,也加强了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完善了法律评价体系,增设惩罚性赔偿体现了评价的精度,明确区分了一般污染与恶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恶意污染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司法否定。同时,进一步落实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加大了环境违法追责力度,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