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公布,将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突出亮点。比如,对于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违法建设、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多发频发、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由原来50万元大幅提高到1000万元,同时责令行为人承担文物修缮复原费用,极大增强法律威慑力,推动形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的法治环境。此外,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权,特别是赋予其行政强制权,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群众举报投诉,将文物保护置于各类监督之下。
据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汉卫介绍,与时俱进是文物保护法的鲜明特色。1982年11月19日,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颁布实施,基本确立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框架。2002年,在经济建设、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矛盾日益突出,文物保护面临新挑战的背景下,文物保护法进行第一次修订,确立“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建立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要求,基本奠定了现行文物保护法的主体制度格局,对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提高文物保护法治化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于修法的背景,王汉卫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文物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形成的宝贵经验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文物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更加科学的理念思维进行指导,文物工作遇到的难题迫切需要更加有力的法治手段加以解决。”文物保护法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发展于新世纪伊始,进而成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确立“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
记者看到,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第一”是头等要事,秉持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文物。重点强化了对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强调革命文物、水下文物的保护,确立文物普查调查、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完善了禁止买卖文物的制度,同时旗帜鲜明地主张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充分体现了“应保尽保”的理念要求。
文物保护法还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从严从紧的立法基调。针对建设性破坏、过度商业化、过度修缮改变文物原状、文物火灾威胁、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文物保护法建立健全以“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为核心的保护前置制度,确立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游客承载量制度,强化不可移动文物空间管控,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管义务和安全责任,并将最小干预原则贯穿到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使用等各环节,严格限制文物原址重建,最大限度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促进合理利用是文物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法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挖掘阐释文物价值、有效利用文物资源、促进教育和科学研究、让文物活起来;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遗址公园等文博单位,细化推动文物有效利用的规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文化服务和产品;对外开展文化交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与此同时,文物保护法立足中国国情,强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化文物部门行业监管,通过信息化建设、科技应用、人才培养等保障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广泛参与,调动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积极性,引导规范民间收藏活动,回应社会关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文物保护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切实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法治化水平。”王汉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