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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自行车发现“年份”不对 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4-04-14  来源:红星新闻

  如今,越来越多人选择在二手网络平台上交易闲置物品。买二手物品发现配置不符,卖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买家能不能要求三倍赔偿呢?4月11日,成都青羊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去年10月,网友小李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以9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自行车。购买前,小李专门询问了卖家,“麻烦问下是哪年的车呢?”对方回复:“去年的。”购买后,小李发现购车日期为2017年。随后,小李以消费欺诈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

  网购自行车发现年份不对

  买家认为卖家消费欺诈将其告上法庭

  2023年10月17日,在知名网络二手平台“某鱼”APP上,网友小李向卖家老张咨询二手自行车相关事宜。在了解过程中,小李看上了老张挂出的一辆捷安特二手自行车——全碳车身、禧玛诺R7020大套、捷安特P-RL2轮组,小李感觉这个配置很不错。

  因为很关心自行车年份,小李在网上询问:“麻烦问下是哪年的车呢?”老张回复:“去年的。”

  随后,小李和老张相约,在线下再次看车。最终,小李以9300元拿下了这辆二手捷安特自行车。

  10月19日,小李再次找上老张,要求退钱,“你跟我说这车是2022款,但我扫码发现明明是2017款!你骗我!必须退钱赔偿!”卖家老张辩解:“我这车确实是去年买的。‘某鱼’网可没有售后,一经出售概不退款。”小李气愤不已,认为是消费欺诈,随后把老张告上法庭。

  卖家模糊回复使买家陷入错误认知

  法院认定卖家构成欺诈

  经法院查明,被告老张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经营着一家店铺,出售衣服、裤子、帽子,鞋子、自行车等600余件物品,其中捷安特二手自行车已售1辆、在售1辆。案涉车辆车身二维码扫码信息写明,老张购车日期为2017年7月2日。

  法院认为,原告小李与被告老张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来看,小李支付购车款,老张交付车辆,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那么,被告老张是否构成欺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卖家老张回复的“去年的”是指车辆生产年份还是购车年份。案涉车辆车身二维码扫码信息载明购车日期为2017年,按通常理解该信息表示老张于2017年购买该车。案涉车辆为骑行爱好者使用车辆,其价值主要取决于车辆生产年份,买卖双方更关注的也是这一要素。

  故法院认为,双方对车辆时间进行的沟通系针对车辆生产年份的情况,更具合理性。老张将既非2022年生产、又非2022年购买的车辆出售给买家小李时,告知其是“去年的”即2022年的车,使小李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案涉车辆,老张的行为构成欺诈。

  卖家属于偶发性闲置物品交易

  不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卖家老张是否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卖家老张经营店铺出售商品有600余件,主要为衣物鞋帽类物品,二手自行车仅2辆,老张陈述其自身是骑行爱好者,出售的自行车是自己不再需要的物品。因此,卖家老张向买家小李出售自行车的行为,应与其经营网络店铺的行为区别来看,其售卖的自行车数量很少、频率不高,与店铺的主营商品类别也不相同,属于偶发性的闲置物品交易。故卖家老张在案涉交易中的身份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因此无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小李与老张之间的自行车买卖合同关系;老张向小李返还购车款9300元并赔偿以此为基数的利息损失;小李向老张返还所购自行车;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闲置物品交易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经济模式,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光顾的网络交易平台。二手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避免浪费、节约资源。其经营者应秉持诚信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避免误导和欺诈行为。消费者也需要更加谨慎,了解清楚卖家的身份和商品的真实情况,选择诚信度高的商家进行交易,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