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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并指出,此类案件中,有七成以上案件是以员工、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尚显不足。
研发技术成果被盗、员工离职后“顺”走涉密技术、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使用客户信息……近年来,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引发的纷争不断。商业秘密遭侵犯,成为阻碍企业科技创新的“绊脚石”。
1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通报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该类案件中,离职员工被诉侵权较多。侵权行为相对隐蔽,权利人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也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成创新“绊脚石”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兰国红介绍,2021年至2023年10月,该院共新收商业秘密案件89件,占民事案件的0.46%;审结86件,占民事案件的0.47%。总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收结案数量均维持在低水平。
案件数量少并不意味着商业秘密的保护不重要。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仅挫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崔某原来是某数据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并参与了房产档案数据软件的开发,其离职后任职于某技术公司。该数据公司认为,崔某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披露给技术公司,而技术公司明知该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仍用于开发侵权软件,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技术公司、崔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令技术公司、崔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指出,崔某曾是数据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且技术公司的被控软件中,出现了大量数据公司的名称、电话等非正常现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类案件的妥善审理,事关国家经济安全、技术安全、信息安全;事关依法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创新成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事关用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只‘看得见的手’,促进技术、信息以及人力资源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说。
因员工离职引发诉讼较多
当天发布的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普遍属于因员工离职、业务合作而引发的商业秘密之诉。
“离职员工被诉侵权较多。”兰国红说,“有七成以上案件是以员工、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显示,王某原是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猿辅导”产品网络授课。王某离职后入职某信息公司,并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科技公司的学员ID建立QQ群,用于推广课程。某计算机公司和某信息公司明知王某使用的是科技公司的学员ID,仍使用该信息用于推广某精品课程。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学员ID构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某信息公司、某计算机公司侵犯该科技公司商业秘密,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并消除影响。
在另一案件中,前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被判与被告公司连带赔偿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该案中,解某原是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推广“大众点评”产品。2018年4月,解某告知该科技公司“大众点评”计划停止对其产品的相关推广,于是科技公司与“大众点评”停止合作。同年6月,解某离职。
然而,科技公司发现,解某和其朋友陈某共同经营某科技(北京)公司,解某在2018年4月之后将某科技(北京)公司作为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继续就“大众点评”项目订立合同,推广产品。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合同内容、“大众点评”平台的客户联系人和合作联系渠道等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原告公司的前员工解某利用所掌握的签约信息和渠道,将本以原告名义订立的合同签约主体偷换成竞争对手被告公司,并欺骗原告合作已经终止,造成原告利益损失,解某与被告公司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尚显不足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案件中原告胜诉比例较低。以2021年至2023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新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仅占15%。
“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不具有公示性,侵权行为相对隐蔽,权利人举证存在一定难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权利人举证难问题虽然得到一定缓解,但依然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从已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原告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
“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就是一例。某光电公司称,前员工王某等3人在离职后,将其在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侵犯其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驳回了光电公司诉求,并指出,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频发,但权利人胜诉的比例较低,说明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尚显不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张炎说。
结合司法实践,张炎建议,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需求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保密手册,要强化保密措施,加强对外活动商业秘密保护。除采取诉讼方式维权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举报投诉;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通过多元化程序解决纠纷,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