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平台上,有部分“网络大V”通过蹭炒热点、编造虚假事件等方式博取流量进而牟利,扰乱网络秩序。如果因网络谣言而导致权益受损,是否可以追责?“人民说法”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发布言论必须坚守法律底线。
【案件回顾】
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台开设的账号搬运、转载了一篇关于陈某学术造假和个人感情生活情况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获得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和近66万次点赞,引发网民高度关注。该账号共有近486万名粉丝,周某某为该账号的实名注册者和实际使用者。
陈某称,周某某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陈某将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周某某辩称,其仅是转载、搬运网络文章,并发表了猜测性的言论,对该事件始终持中立态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被告周某某为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通过其“网络大V”账号发布文章,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涉案博文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发高度关注,足以导致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人民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在接受“人民说法”采访时表示,本案中,被告周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朱阁指出,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具有基本的法度,言论的表达和评价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论失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越严重。” 朱阁提示,“网络大V”的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网络大V”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