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对社会发展有什么意义?下一步将如何推动该法律的实施?人民网邀请专家进行解读。
立法回应社会关切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忆南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九章61条增至十章86条,对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细化,对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了回应。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一些领域有重大突破,在实现男女平等与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必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马忆南说,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条,增设开展政策法规“男女平等评估”,有利于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及时发现其对妇女权益的影响,将妇女的权益和需求纳入立法和政策制定的过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该规定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相比较事后且有限的救济而言,这一条规定就为分手后的各种纠缠提供了很好的事前救济方式,能最大限度有效减少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发生。”马忆南进一步举例。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从整体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促进妇女全面发展。”马忆南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马忆南表示,这一章节的内容,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务、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等新内容。
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马忆南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补充和完善了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
不得在招聘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性别歧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马忆南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了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以“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来界定和解释歧视妇女的含义,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职场上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马忆南说,该法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用、聘用标准并列举了五种性别歧视行为;禁止用人单位因婚孕等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除了招聘环节,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人社部门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以强制性措施强化对平等就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执法力度。”马忆南解释道,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治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