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白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9年三次向老王借款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老王在三份借条中均备注利息为“月息1.5厘”。2021年期间,小白曾偿还老王1万元本金,但双方未约定是偿还的三笔借款中的哪一笔。双方就如何抵充这1万元本金发生争执。向同一个人借多笔钱,应先还哪一笔呢?
以案说法
原则上由债务人小白指定履行的是哪一笔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本案中,小白向老王借款三次,因债务种类相同,这三笔债务之间能够产生抵充。本案中,债务人小白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且双方在债务清偿前没有就抵充进行约定,故债务人小白在清偿时指定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即可,不需要老王的同意。如果小白没有指定清偿哪一笔债务,那么就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