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偷盗明清石匾获利2200元,在该案刑事部分徐某文、方某平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昨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涉“古村落”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二人被判赔偿人文遗迹修复费用、人文生态资源损失等40余万元。
盗窃过程中摔断石匾
法院查明,2020年4月11日晚,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江西省传统村落”——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西岸组盗窃门楼上的一块“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该石匾掉落摔断。同年4月27日晚上,两被告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当地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偷盗门楼上的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经专家评估,两被告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相关鉴定评估费用11200元。
据悉,金溪县系“江西十大文化古县”,有传统村落128个、明清古建筑11633栋。其中,“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个、“中国传统村落”42个、“江西省传统村落”31个,被誉为“没有围墙的古村落博物馆”。
对当地人文生态资源造成损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文遗迹属于我国环境法保护的范畴。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归属于人文遗迹,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重视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而且必须着眼于整体性保护,方能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甲第里”“三公旧第”牌匾及其依存建筑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涵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法院同时认为,人文遗迹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虽然被盗牌匾及被破坏的门楼建筑可以依照原貌进行修复,但被盗牌匾的原物已难以追回,而且经过修复后的门楼及牌匾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价值必有贬损,原生态的古村落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的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对当地人文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这种无形的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目前尚未对门楼进行修复
江西金溪县政府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即使修复也不可能跟原来一样了,“只能翻新,用现在的工艺进行修缮,以新补旧”。金溪县合市镇湖坊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称,由于石匾还没有追回来,获赔的修复资金也没有到位,目前还没有对门楼进行修复。(文/本报记者 宋霞 李涛 见习记者 王婧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