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2020年11月14日傍晚,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湘东区下埠镇320国道陶瓷园路段某饭店与同学施某以及被害人吴某等人聚餐并饮酒。当日20时左右散席。随后,张某不顾同学劝阻强行酒后驾车回家。张某驾车后不久,车辆便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左侧车身受损,但张某仍然置之不顾继续行驶。当日20时31分许,张某在320国道往湘东镇方向行驶时,撞上在路边正常步行的被害人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之后,张某仍不停车查看并继续驾车逃逸。在离碰撞吴某现场约400米远的前方道路上,张某又驾车追尾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张某仍然不顾接连发生的事故,继续驾车逃逸。次日1时许,民警在其家中将张某抓获归案,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60mg/100ml。后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明知醉酒驾车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国道上行驶,接连发生事故后仍驾车逃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已赔偿刘某部分医疗费,同时与吴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张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