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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暨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04-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意见》和典型案例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此次发布的《意见》有哪些主要亮点?

  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提出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积极培育银发经济,发展适老产业,满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此次发布《意见》就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上述新要求,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积极回应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新要求。《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聚焦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真正解决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二是全面梳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加强《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加大对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和精神需求,促进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老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依法审理涉老年人居住权益案件,满足老年人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三是针对老年人身心特点,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意见》明确,要深化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涉老年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涉老年人权益案件中的导向作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要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完善无障碍诉讼设施及服务,方便老年人参加诉讼。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让老年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

  问:此次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第一个就是关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这背后有什么考虑?

  答:今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此次选取的五个典型案例中,第一个就是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这个案例与老年家庭成员的生活关系非常密切,很有代表性。这个案例中,女儿以“保护”母亲财产为由实施家庭暴力,老人被迫搬出自有住房,财产也被抢走,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与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实效;开展定期回访、跟踪记录,持续关注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人身安全,加大反家暴延伸服务力度,切实保护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个案例反映出侵犯老年人权益、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点,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传达了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这个案例同时明确,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或者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问: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老年人增多,相关监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如何保护被监护老年人的权益?

  答:确如所提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如何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我们此次选取了一个申请为老年人变更监护人案。这个案例中,女儿为了取得八旬老父亲孙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其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告知孙某某鉴定过程是在“看毛病”“体检”。此后,孙某某的侄女起诉要求变更其为监护人,并出具公证书,主张孙某某在被宣告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就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委任了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察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依法判决变更孙某某的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从维护老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明确若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该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问题。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需要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问:近年来,老年人再婚并不鲜见,但由于情感、心理等多种因素,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相关纠纷增多。请问人民法院怎样妥善解决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促进“老有所养”?

  答:近年来,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现象逐步减少,反而是许多子女在父母希望再婚时横加阻拦,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侵犯父母的婚姻权利。甚至有的子女还以父母再婚、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赡养义务,导致一些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出现。此次选取的再婚老人的赡养费纠纷案很有参考价值。这个案例中,78岁的庞某某独居生活,先后有两次婚姻,共生育6名子女,但子女因母亲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亲情关系淡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庞某某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通过该判决促进再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证老年人生活幸福安康。

  问:人民法院如何保障退休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我们这次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贯彻实施这一要求的生动诠释。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因此对该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此次选取的老年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案中,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支持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赔偿请求。这个案件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在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的同时,也为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