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4月6日电 (记者张枨)记者近日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
据介绍,《工作规定》明确了管辖范围、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并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时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能力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或委托专家开展简易评估认定。
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一般时间长、费用高,《工作规定》明确:经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简易评估认定方式,由专家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要求出具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对生态损害综合作出认定。
据悉,截至2021年底,内蒙古全区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8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135名,办理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案件1000余件。2021年,内蒙古全区在办和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12件,涉案赔偿金额约157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