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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2-03-01  来源:检察日报

  1月21日,经历了从犯罪嫌疑人到被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批捕的朱某乙感慨万千,特意将一面写有“释法明理化矛盾,恪守公正促和谐”的锦旗送到湖南省江永县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弘扬了社会正气,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15日,江永县上江圩镇兴福村村民朱某甲酒后来到村活动中心朱某丙经营的小卖部,见朱某乙等4人正在打麻将,想要抢占位置参与其中,因朱某乙等人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其间,朱某甲先将麻将推倒,又持麻将击打朱某乙头、眼等部位。朱某乙被打后起身将朱某甲推倒在地并跑出门外,朱某甲随后持一张长凳追出,朱某乙见状从旁边拿起一根木棒防备,朱某甲将长凳丢掉也从一旁拿起一根竹竿先朝朱某乙打去,朱某乙遂持棒还击,击中朱某甲鼻部致其受伤倒地。见对方倒地后,朱某乙立即停手跑开。随后起身的朱某甲因找不到朱某乙,便跑进小卖部将几张麻将桌、椅子砸毁。经鉴定,朱某甲鼻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以朱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可能定性错误,涉及正当防卫,即向分管院领导、检察长汇报。

  院领导听取汇报后高度重视,今年1月4日,组织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认定朱某乙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该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朱某乙当日被释放回家。1月28日,经永州市检察院复核,维持该认定。

  检察机关同时审查认为,朱某甲不仅不是被害人,反而是酒后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经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及时对朱某乙伤情及朱某丙被毁财物的价值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朱某乙构成轻微伤(三处),朱某丙损失达7000余元。1月11日,公安机关对朱某甲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刑拘并报捕。

  面对从被害人到犯罪嫌疑人的转变,朱某甲家属情绪激动,怀疑检察机关处理不公,多次来到检察院要求“给个说法”。同时,朱某丙也多次要求检察机关帮其追讨损失。

  面对群众的质疑和不理解,检察官耐心倾听,认真地释法说理,经过多次沟通后,朱某甲家属的情绪逐渐平和下来,并主动提出调解意愿。同样经过释法说理后,在看守所里的朱某甲也表示认罪认罚。最终,在检察机关多次调解下,朱某甲家属代表朱某甲主动向朱某丙赔偿损失并道歉,取得谅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为进一步释法析理,弘扬社会正气,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1月21日,由永州市检察院牵头,江永县检察院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干部及法律专业人士对朱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朱某甲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员一致认为朱某乙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检察机关定性准确。朱某甲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无社会危险性,对其无逮捕必要。会后,针对该案背后暴露出的村风民风建设、疫情防控等问题,该院立即对所属乡镇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2月9日,检察官专程来到上江圩镇兴福村开展跟踪回访。经回访了解到,朱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期间表现良好,该村活动中心当前面貌焕然一新,不再对外出租经营,并计划用于建设村老年人活动中心,进一步丰富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助力乡村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