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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样本
——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出炉记
发布时间:2022-02-15  来源:检察日报

  如果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以至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致使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追缴,怎么办?

  有一项特别程序可以解决这一困境。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这项特别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21年12月9日,最高检首次以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发布了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出台背后有着怎样的考量?案例选取过程中重点关注了哪些问题?指导性案例将在后续工作中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一一带您“解密”。

  强调代表性,体现检察机关能动履职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中央纪委监委统筹协调下,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及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扎实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作出积极贡献。”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如是介绍。

  为了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工作,更好地指导各地深入研究解决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早在2020年7月,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就向各省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征集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我们从各省报送的案例中筛选出6件,修改后形成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内设机构和各省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的意见。”最高检第三检察厅主办检察官高锋志介绍。

  2020年11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调查并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白静案,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且生效。这为指导性案例提供了新的素材。“我们在原典型案例稿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并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4件指导性案例。”高锋志告诉记者,4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高锋志为记者分析说:“之所以选定这4件案件,是因为4件案件法院均已经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并生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对实践办案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原因具有代表性。记者注意到,白静案,彭旭峰、贾斯语案,黄艳兰案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而适用特别程序,任润厚案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

  ——犯罪嫌疑人身份具有代表性。据悉,白静、黄艳兰是“百名红通人员”,彭旭峰是“红通人员”,任润厚则是我国首例因立案前死亡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犯罪嫌疑人。

  ——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具有代表性。案件资料显示,4件案件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均特别巨大。其中,彭旭峰、贾斯语案法院裁定没收的财产,除了境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和黄金制品外,还包括在境外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共计5处房产、国债欧元250万元和美元50余万元。

  ——案件指导意义也具有代表性。如彭旭峰、贾斯语案中,部分涉案没收财产缺少境外证据,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准确掌握相关证明标准,论证该部分境外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并提出没收申请。任润厚案中,任润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因其已经死亡,无法对财产来源作出说明,检察机关认为特别程序对该罪违法所得的认定,本质系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权属的确认,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

  字斟句酌,强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征求意见期间,第三检察厅也得到了大量反馈。

  “对于这些反馈,我们经过了认真研究,基本上都予以了采纳,整合形成了《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指导性案例(讨论稿)》。”高锋志表示。

  高锋志举例说,案例突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程序性、专业性、规范性,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根据4件案例具体案情特点,增加了差异化的内容,进一步突出案件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案例保留了标题中的“违法所得没收”表述,以此突出这批案例均为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例,并根据指导意义修改情况对各个案例的关键词进行了调整,突出差异性。在基本案情介绍中,增加了违法所得财产相关内容,以此突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特点。

  2021年7月,讨论稿被提交到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进行讨论,具体到每一件案例的表述,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研究。

  对白静案,要求写清为何对于监察机关要求没收11套房产,检察机关仅就其中9套房产提出没收申请。对彭旭峰、贾斯语案,要求阐述认定境外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达到何种证明标准。对黄艳兰案,明确检察机关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承担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明责任,以及对如何证明利害关系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财产系违法所得的条件予以阐明。对任润厚案,要求对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涉及的内容,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表述。

  “会议结束后,我们在修改时特别注意把握案例的指导意义要提高政治站位,突出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意义,展示我国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高锋志表示。

  这次讨论过后,这批指导性案例基本“定型”,并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后,根据检察委员会审议意见,又对案例部分内容进行了精雕细琢式的修改完善,最终定稿。

  指点迷津,示范引领实践办案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要追溯到2012年,当时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沿用了2012年修改时的规定。

  2017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发布实施《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证明标准以及办案流程,大大增加了该程序的可操作性。

  随着反腐败斗争形势日益严峻复杂,追逃追赃工作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检察机关适用该程序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总体较少,办案质量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也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推进解决。这批指导性案例为破解适用问题等“谜团”提供了实践样本。

  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当准确把握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对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部分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应列入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检察机关出席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庭审,对于犯罪事实进行必要的举证后,应当重点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在白静案中,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白静亲属名下11套房产,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中两套没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未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高锋志举例说。

  “在彭旭峰、贾斯语案中,在案证据证明,在贾斯语往境外转账汇款购房的同一时期内,彭旭峰多次安排他人将受贿的款项汇入贾斯语的外国银行账户,汇款额明显大于购房款项,因此应当认定彭旭峰、贾斯语购买的房产高度可能来源于彭旭峰受贿所得,检察机关遂针对房产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高锋志介绍。

  检察机关应准确适用“具有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依法认定需要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境外财产。经审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境外,在境外购置财产的支出小于所转移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足以支付其在境外购置财产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在境外购置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需要申请没收的违法所得。

  “黄艳兰案涉案的23套房产,都是黄艳兰利用贪污所得的资金支付了首付款,随后向三家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三家银行依法进行了抵押,约定了担保债权的范围。”高锋志举例说,“诉讼期间,三家银行提出涉案房产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优先受偿。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三家银行既未与黄艳兰串通,也不明知黄艳兰的购房首付款为贪污赃款,依法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本人因死亡不能对财产来源说明的,应当结合其近亲属说明的来源,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以及提供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可以按照比例计算违法所得孳息。

  高锋志介绍,在任润厚案中,检察机关就是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和家庭重大支出数额,减去家庭合法收入以及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作为任润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违法所得,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这批指导性案例,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都给予了回答,希望能够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发挥指导作用。”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也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法律武器,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