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黄浦路15号原“浦江饭店”的大堂内,有一张常年展览的手写笔记,上面这样写道:“股票投资,是一种‘高智商活动’,必须上知天文、下知地理……”这是一名上海老股民的“炒股心得”。
风险与机遇并存,“高智商活动”也衍生出许多“高智商犯罪”,不法分子运用各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牟取非法暴利,既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对此类行为严惩不贷,办理了一批批重大疑难复杂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例。
今天,我为大家讲述办理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的故事。
什么是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参考证券法规定,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优势进行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误导他人作出错误判断,利用投资人追涨杀跌的心理,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丙实际控制30余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在多个交易日内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关联时间内,3名被告人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00余万元。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我们知道证券类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大多使用他人信息开设的证券账户,以达到掩盖犯罪、操纵股价的目的。如何穿透层层身份掩护锁定实际行为人,是办案面临的第一个难点。为此,我们对涉案的多个不同的个人账户委托,下单MAC、IP地址进行查证比对,发现这些地址信息既存在高度重合,证明其系同一人操作,同时又与被告人行动轨迹相吻合,证明系被告人控制操作,最终成功锁定涉案证券账户组的实际操控者即为该案3名被告人。
也许有人会问,股票交易中撤回申报的行为并不少见,如何将该行为与操纵市场的虚假申报进行区分呢?这也是我们办案面临的第二个难点:如何证明被告人是故意为之。
为了避免仅凭被告人供述进行主观归罪,我们将工作重心放在对操作行为异常性的把握上,以此来对其主观故意进行推定和证明。我们对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仔细排查,发现了两个疑点:一是被告人在拉高价格的同时给撤单留有余地,从而显示出撤单比例较高、成交比例较低的情况;二是在拉高市场成交价量后,频繁撤单并进行反向交易。这些都表明他们并无成交意愿,而是为了营造出买盘或卖盘强力的假象,由此我们得出了被告人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的结论。
该案3名被告人以存在大量买盘或卖盘的虚假信号,误导其他个人甚至机构投资者,在短期内影响了个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从中谋取了巨额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对证券交易秩序的严重破坏,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
2020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唐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是全国首例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案件,首次确认了以虚假申报手段实施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令人欣喜的是,就在该案判决的同一时期,新修订的证券法第55条再次强调了禁止以虚假申报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加大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吸收了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了行政、刑事的无缝衔接。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很高兴能始终以国家法律为坚强后盾,努力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