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曾某某在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6月26日,曾某某提出辞职,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并明确填写离职时间为7月25日。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7月2日,曾某某因个人原因,想对辞职申请提出反悔,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曾某某回复称“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其后,曾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曾某某请求。曾某某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曾某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7月2日曾某某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不发生撤回的后果。法院判决驳回曾某某诉讼请求。
【说法】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辞职能否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该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属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即劳动者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某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而此时,曾某某辞职的意思已经发生效力,即曾某某的辞职已然生效。这时再提出撤回辞职申请,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法官提示,辞职要慎重。如果提出辞职后又想撤回该申请,应在辞职的意思到达公司前及时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