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出台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 加大红色资源保护力度
11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5章4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对红色资源有亵渎和不文明的言行。
《条例》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重要历史事件和活动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重要历史事件和活动的档案资料;反映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英勇奋斗历程、伟大革命精神、辉煌建设成就的实物;重要口述历史、回忆记录、手稿等。(张驰 范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