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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毒品 珍爱生命
发布时间:2025-06-26  来源:人民日报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长期以来都是国家坚决打击的对象。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们梳理了几起真实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敲响警钟,让每个人都能深刻认识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重要性。

  案例一:“笑气”带来的不是快乐,而是伤害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均每罐一百五元的价格向包括八名未成年人在内的购买者非法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金额共计十六万余元(含押金),其中于某涛获利约五万七千元,贾某文获利约三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于某涛、贾某文处查获含一氧化二氮的钢瓶五十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贾某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以案说法

  早在2015年,一氧化二氮就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严禁经营。近年来,“笑气”被包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样子,在青少年群体中悄悄传播,成了不法分子赚钱的工具。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务必增强辨别能力,树立法治观念,别因为一时好奇毁了自己。

  案例二:看似电子烟,实则是毒品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帮助他人在刘某甲手中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非法获利一千余元。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帮助他人在刘某甲手中购买“上头电子烟”,共非法获利七千元。2023年9月被告人刘某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共3次协助刘某甲将“上头电子烟”送至某酒店给被告人姚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和刘某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和姚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各处罚金一万元;刘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李某某和姚某某的违法所得也被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以案说法

  自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全面纳入管制,成为法律明确界定的毒品。此类新型毒品常藏匿于电子烟等日常用品中,隐蔽性极强。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务必提高警惕,仔细辨别可疑物品,切勿掉以轻心。

  案例三:这种“邮票”,暗藏毒品诱惑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境外社交软件向境外毒品卖家购买毒品麦角二乙胺(简称LSD,俗称“邮票”),以邮寄方式运输入境,后被昆明邮局海关查获共十张含有麦角二乙胺成分的LSD片,净重0.16克。

  法院经审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说法

  “邮票”这种新型毒品,主要成分麦角二乙胺是强效半人工致幻剂,致幻效果比大麻等传统毒品强很多倍,不仅毒性大,还不容易被发现,在我国已被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面对毒品层出不穷的伪装,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被噱头和名字所迷惑,切勿因一时好奇而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