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毕业季,高校毕业生陆续踏上求职之路,准备迎接全新的职场生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以合法公司为掩护,实则操控“空壳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求职者如若不慎误入歧途,不仅断送职业前程,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杜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给一些小公司、小企业做代理记账、报税、开票、代理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任职期间,杜某在明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利用周某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十余家“空壳公司”作为上游开票公司为七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不仅有直接开票行为,也为周某等人的开票行为提供支持配合。经司法审计查明,杜某任职期间,参与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张,税额合计人民币240余万元。上述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后杜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以案说法
求职之路道阻且长,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侥幸心理,才能行稳致远,在合法合规的职业道路上实现人生价值。法官提醒提示广大求职者,求职过程中务必擦亮双眼,面对高薪诱惑,要理性分析其合理性与风险性,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进行“反向背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核查公司资质,若发现存在“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公司业务流水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
此外,入职后应加强自我保护,第一时间学习了解所在岗位与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为边界,确保本人经手的各项业务合法合规,遇到模糊或者可疑的业务要求时,主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切勿盲目执行。一旦察觉公司存在“大量开具无实际交易的发票”“要求员工操作多家公司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迹象,应立即停止参与并留存证据,及时向税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切忌抱有“只是执行老板命令”“不直接获利就无责任”等错误观念,避免因拖延、妥协沦为犯罪链条的一环。
(综合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