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修订《上海市档案条例》12月1日起施行,十大亮点逐个看
《上海市档案条例》颁布26年来的一次全面修订
10月28日,经第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上海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修改幅度较大,创新亮点较多,是1995年《上海市档案条例》首次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修订。
10大亮点逐一解读
守初心首创红色档案专章
《条例》强调本市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续文脉 留存城市记忆
《条例》明确将“留存城市记忆”写入总则,推动城市更新、保护、变迁全过程记录;加强科技档案、专业档案以及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重要档案的监管,推动各门类档案应归尽归、应收尽收。
重安全 提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
《条例》明确档案日常保管、保护的管理要求,利用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代替原件,建立完善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机制,明确档案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顺民心 方便群众一网查档
《条例》明确建立统一的档案远程查询利用平台,与“一网通办”对接,提供远程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少跑腿 走一馆可查多馆
《条例》明确市档案馆应当收集本市其他档案馆或者档案保管单位的开放档案目录,方便公众一网查询。
跨地域 便利长三角跨区域查档
《条例》明确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档案利用服务合作,建立服务联动机制,构建一体化发展标准体系和服务平台,推进区域档案利用服务便利化。
明时限 鼓励向社会开放档案
《条例》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开放档案,鼓励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鼓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严规矩 接到投诉限期60天回复
《条例》明确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强收集 鼓励征集、收购重要、珍贵档案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征集、收购重要、珍贵的档案,通过口述历史等方式采录档案资料,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档案资料。
聚人才 明确实施档案人才培养计划
《条例》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实施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立档案专家库,加强专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的档案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