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21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
据悉,《规定》是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而形成的。按照“立足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思路,《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8个部分。
《规定》明确了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依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发布,是最高法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针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法和中国证监会将同步下发联合通知,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作出衔接性安排,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