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检察,是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更高要求而提出的新要求,可以体现在各个检察工作环节。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一项重要司法职能,能够充分体现法律精神与社会生活的一致性。在审查起诉中落实能动司法,不仅出于适应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同时也与更好适用法律密不可分。正是如此,通过能动办理类似“费氏鹦鹉案”等案件,彰显出检察温度。
其一,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是检察官审查起诉中能动司法的社会基础。司法是与社会生活直接相连的。现代社会愈来愈呈现出社会关系复杂化、变动性等特征,社会需求也日益多元化。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检察官以能动、积极之姿态应对新变化。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坚持能动司法是司法追赶现实的表现及结果,也与我国社会发展、法律保护权利的多样化需求急剧上升等因素有关。能动司法在化解矛盾纠纷、惩治犯罪等方面,具有传统司法不可替代之优势。因此,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坚持能动司法与社会生活的需求是密不可分的。
其二,更好适用法律解决问题是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采取能动司法方式的现实因素。对于制定法而言,其具有规范、普遍及反复适用的特质,这都是法治优于其他治理方式的优势表现。然而,其并不是一个完全自给自足、自我循环的体系,这就为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坚持能动司法提供了场域。具体而言,制定法在制定之时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法律,然而,如果法律适用的背景发生变化,检察官再按照法律文本直接适用就会发生障碍。在具体司法过程中,需要检察官采取能动措施进行调适,使法律能够以最为适合的方式予以适用。这种调试与检察官对社会现实的关注是分不开的。而且,制定法具有针对不特定主体或者不特定行为的规范性形式,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及无差别对待的特征,然而,这种普遍性有时并不能为特殊个案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供给。这种法律文本的概括化与个案的特定需求就可能产生矛盾。因此,基于制定法本身所固有的具体适应性局限原因,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需要通过能动司法保护各种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可以说,正是通过能动司法,在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到个体正义的满足。
在检察官能动司法方面,还需要考虑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具有双重角色的特性。首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具有法律恪守者的角色。实践中,检察官角色具有多元性,但其角色定位之一便是通过恪守法律、严格履行公诉职能完成的。因此,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应遵循法定主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起诉。恪守法律应为检察官审查起诉行为之基本宗旨。不仅如此,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还应遵循客观性义务。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当专门制定客观义务之标准,检察官作出有罪追诉、无罪撤诉或者不起诉的裁量行为都应参照明确标准。其次,检察官是能动司法的践行者。诚然,在具体行使审查起诉权时应受到刚性法律的约束。然而,在严格法律原则的边界,还有天理、人情等其他因素影响裁量权的行使,都会促使检察官采取能动司法的方式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
如果从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检察官也是维护社会多重利益角色的扮演者。其不仅是个案正义的保卫者,也是社会宏观利益的宣导者。检察官在个案审查起诉中,也需要思考伦理道德、公共政策、通常情理等情况。
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工具,其本身就是社会的产物,作为社会矛盾解决者的检察官,显然也不能不考虑社会因素。因此,对于检察官而言,其追诉行为抑或不起诉行为,都是能动司法的产物,也要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而不能机械司法。
检察官审查起诉中能动司法其实是在严格法令与其他诸如公共利益、政策取向、社会常理等因素之间进行的权衡,其价值在于通过检察官个人职业能动性以适应社会中人、时、事的变化,更好地适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具体而言,检察官审查起诉中能动司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发挥检察官的机动权衡能力,弥补制定法刚性强、适应性弱的不足。对于法律而言,虽然其是在社会现实基础上的经验、智慧的总结,然而,立法之时无法精确预计将来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情状。当更值得重视的社会价值出现而不能频繁修法或者立法时,就会产生利益权衡之困窘。检察官身处社会关系第一线,能了解社会关系的变化。同时,检察官在从事法律职业时磨砺出人情练达之风格,能够将严格法律与社会多样需要进行紧密对接,能把握各种利益之间权衡时的比重。因此,检察官可以发挥其能动性,根据国家宏观利益的需要,作出针对性的选择。二是彰显司法的善意和谦抑,在审查起诉中能动适用法律,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的意旨。检察官不仅是追诉者,也是保护者。检察官通过审查起诉中的能动司法,使刑事法不再是冷冰冰的法律机器,而具有了人性的温暖。检察官通过审查起诉中的能动司法,一方面体现出司法中的善意,另一方面,则可以将司法的谦抑转化为具体可见的措施。惟如此,司法谦抑或者善意不仅能够实现,而且能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