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草案21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代表法修正草案一审稿于2024年1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针对草案一审稿,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在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工作中,多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不同做法,为适应这一情况,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交办、督办代表建议。
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此外,修正草案二审稿还对向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主体作了拓展,明确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