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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物品未保价,发生损毁如何维权?(律师信箱)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沈律师:

  我是一名在广州某大学就读的留学生。前段时间,我在某国际运输公司的中国线上平台下单,详尽填写相关信息后,将一台笔记本电脑邮寄给国外的家人。然而,家人收到包裹后,发现笔记本电脑在邮寄过程中被严重损毁,已无法使用。

  为此,我与运输公司就物品损毁事宜多次沟通。运输公司以我未选择保价为由,答复仅可按照电子运单条款约定,赔付我实际支付运费的10倍金额作为补偿,但该金额远不够损毁物品的实际价值。我在下单时并未留意运输公司提及的约定内容,再次查看订单,发现底端确有此条款,但与其他条款并无区别显示。

  我想咨询:运输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是否合理,我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广州读者 萨布丽娜

  萨布丽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和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运输公司应当将您的物品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您在运输公司的线上平台下单快递,运输物品、运输目的地、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均明确,笔记本电脑本身的自然性质不会导致其自身损耗。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运输公司理应与您积极协商,并对此承担赔偿等责任。

  ■ 运输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不合理,您可主张相关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据您所述,运输公司的电子运单确有“未保价的物品损失以实际支付的运费10倍计算”的相关条款,且运输公司主张依照该条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但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运输公司将未保价物品损失赔偿条款作为运单规定中的一项,满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情境,且未与您协商,故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同时,据您所述,该条款位于电子运单底端,未与其他的条款有所区别显示(如标黑标粗等处理),容易被人忽视,加大了用户责任,排除了用户主要权利。

  因此,您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应属无效,某运输公司据此提出的赔偿方案不合理。建议您以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作为参考,向某运输公司主张权利。

  ■ 您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需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故本案属涉外运输合同纠纷。

  在商议赔偿事宜时,您和运输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建议您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您和该国际运输公司在中国的线上平台签订了合同,则中国法院有权就相关纠纷进行管辖,您可在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若您选择通过在中国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您查询该国际运输公司在中国的具体名称及相关营业地,并对下单的线上平台属于运输公司独立运营、维护及管理的证据进行收集,明确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建议您将购买笔记本电脑时的支付凭证、发票以及在线上平台下单时的相关证据予以收集固定,防止某些证据灭失影响您的维权进度。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临沂)律师事务所 沈余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