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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无障碍设施主体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法治日报

  □ 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

  □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王宇翔

  □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近年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在这一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顶层设计日益健全。

  该法在公共交通领域明确规定,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相关群体在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飞机、火车、公交车、地铁)出行时,仍面临诸多现实障碍。一些看似完备的无障碍设施,在实际使用中却成了“空中楼阁”。

  “社会公众的认知仍不到位。”谈及原因,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无障碍环境研究专委会秘书长孙一平直言,“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但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实际工作中,大家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对无障碍设施的作用不了解。”

  孙一平参与国内城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20多年,他告诉记者,由于认识不到位,无障碍设施存在不系统、碎片化的问题。“不少城市在进行规划时,没有将系统化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其中,没有从设计无障碍城市的角度进行城市规划,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没有形成闭环。我从A点到B点,从B点到C点,之后从C点回不到A点。”

  此外,不规范的陡坡、被占用的无障碍通道、缺乏警示标识的道路,这些难以预测的障碍潜伏在残障者出行之路上,阻碍了无障碍出行的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杨立雄长期关注无障碍环境建设。据他观察,无法实现全程无障碍的出行环境,不仅会将已外出的残障者困在路上,更会削弱他们的外出意愿。这导致了一种结果,在户外,我们不常看见残障者的身影。“因为大多数(残障者)都被困在家里。”

  有受访专家提到,部分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较少接触残障群体,同时缺乏对残障人群出行的专业培训,导致无障碍环境建设细节处理不到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出行的障碍。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部分规定约束力不足也是原因之一。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属于提倡性的,没有规定必须怎么做,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这么做会有哪些后果。”杨立雄表示。

  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立法工作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世明告诉记者,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要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实现这一目标,仅靠完善出行设施是远远不够的。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6件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同时公布的数据显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围绕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重点监督领域,共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000余件,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益。

  目前,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我国已经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多地也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性法规,以国家标准为核心的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

  那么,在此基础上,该如何解决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仍面临的无障碍出行问题?

  在孙一平看来,解决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面临的无障碍出行问题,重点是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面实施,落地生根,因此要培育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社会执法环境,即全社会都要遵照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在执法、司法、守法环节体现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理念制度等。

  他建议,应将无障碍理念上升到国家核心价值层面,提升无障碍国家战略定位,把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宣传作为“十五五”重头戏,列入“九五”普法宣传规划,各省市有总体安排、实施步骤、预期目标、成果检验,普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传播无障碍法治文化,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无障碍环境的良好氛围,做到人人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执法行动。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最高遵循,化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担当;让无障碍理念法条、标准规范等,变成每一个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监理师等的行动自觉。”他说。

  杨立雄建议,应继续增强全社会的无障碍意识,例如不要随意占用盲道等设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逐步细化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使相关条款具体化、有可操作性。

  “还需严格落实相关无障碍设施主体的法律责任,如一些建造时间较早的火车站、飞机场等,要尽快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一些文化旅游场所、文物古迹等,在无法提供无障碍设施的情况下,则应提供相应的无障碍服务。”他说。

  孙一平认为,应该抓住“十五五”战略机遇期,系统规划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社会诚信机制,推广社会诚信机制;强化无障碍认证机制;建立社会监督体验体系;坚持“AI+无障碍”发展方向,推进无障碍智能化建设。

  在他看来,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的地区,可以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推动当地立法进程。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十五五”期间开展一次到两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执法检查,督促地方政府把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无障碍公益诉讼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加大办案力度,发布更多典型案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在此基础上,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无障碍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孙一平建议。